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程鑫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62000101594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巷。2019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鑫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3时许,被告人程鑫锐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西巷万家宾馆值班室,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放置在床头正在充电的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
2、2019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程鑫锐在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新村129号速8招待所接待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接待室吧台下计算机上的三星牌手机和型号不详白色手机两部;当日3时许,被告人程鑫锐在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正街141号凯悦宾馆招待所,盗窃被害人麻某某放置在桌上的华为牌nova4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800元),后因被害人麻某某被盗手机及手机支付宝、微信均未设置密码,被告人程鑫锐又通过被盗手机支付宝、微信盗刷被害人麻某某1341.8元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被盗手机已销赃,实物未追回。被告人程鑫锐于2019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高某某、麻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鑫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鑫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鑫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程鑫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程鑫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鑫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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