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程青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05年2月23日因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青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青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程青锋窜至青田县油竹街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伺机行窃,均未果。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青锋在青田县油竹街道油竹下村**号附近,趁周围无人之际,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KBC****号轿车车厢内,将车内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和100元欧元现金(折人民币约772元)窃取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青锋在缙云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报告及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中国银行青田县支行外汇牌价、谅解书、(2016)浙11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青锋的身份证明: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青锋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程青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青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程青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在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青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青锋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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