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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静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07号

被告人程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静于2020年7月27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内,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男,34岁,黑龙江省人)、孟某某(男,38岁,吉林省人)寻找网上“百家乐”赌局庄家、开设网上赌博账户上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

被告人程静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静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静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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