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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顺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程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顺在本市江汉区江达路**工业园**号**楼**服装厂,趁无人之机进入该服装厂办公室内,在办公桌上窃得被害人何某某价值人民币1610元的联想牌Ideapad300S-14-tse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被害人万某某价值人民币850元的华硕牌R454LJ5200型号笔记本电脑1台,后予以销赃。

被告人程顺于同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赃物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万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永革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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