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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飞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号楼**单元**楼**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道**公司**号楼**单元**楼右手边的房屋内多次吸食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吴某某到被告人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的一天,吴某某到被告人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11日,杨某某到被告人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2日,杨某某到被告人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5.2019年11月13日晚,贾某某、杨某某到被告人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与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程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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