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程鹏,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810167672,汉族,本科文化,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社渚镇新山村委窑芥村43号。程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9月2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程鹏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释放当日,程鹏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鹏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程鹏应聘为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施公司)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皖南区域(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芜湖市、宣城市)各类肥料的销售工作。任职期间,程鹏于2018年1月1日以茂施公司名义分别与池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有限公司)、铜陵**联乡**丰化肥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丰化肥销售中心)签订了《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独家经销协议》。后**丰有限公司、**丰化肥销售中心按约定将化肥预付款陆续汇入茂施公司账户。2018年3月-5月,程鹏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订货网络系统,冒充**丰有限公司、**化肥销售中心在茂施公司订货,遂茂施公司予以发货,并在**丰有限公司、**化肥销售中心交纳的预付款中扣减发出的化肥款。程鹏将茂施公司所发出的化肥并未发给**丰有限公司、**化肥销售中心,而是私自销售给他人,化肥款占为己有。截止案发,茂施公司欠**丰有限公司人民币2460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化肥销售中心323647元。
2018年1月13日、1月21日,程鹏利用担任茂施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拿着盖有茂施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独家经销协议书》,私自分别与青阳县**木镇农资连锁店(以下简称**木镇农资)、繁昌县**乐种业直销经营部(**乐经营部)进行签订。协议签订后, **木镇农资、**乐经营部按照程鹏的要求将化肥预付款汇至程鹏账户。后**木镇农资、**乐经营部陆续在茂施公司订购化肥,但因程鹏未将收到的化肥预付款交至茂施公司,致茂施公司未能全部发货。截止案发,程鹏私自占有**木镇农资、**乐经营部交纳的化肥预付款分别为345530元、592920元。2018年6月21日、6月27日, 程鹏相继归还**乐经营部65000元。
综上,程鹏在立案时,利用担任茂施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占有茂施公司化肥预付款总额为1443147元。
案发后,程鹏退出赃款27万给茂施公司;退出赃款10万元给**木镇农资;退出赃款10万元给**乐经营部。
2018年9月22日,程鹏在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独家经销协议、收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账户明细、发货清单、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青阳县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岗位职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钟某某、段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鹏利用职务便利,将茂施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鹏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鹏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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