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程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龙、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程龙、赵某甲、赵某乙(在逃)驾车到桐梓县夜郎镇茶台村正习高速十五段工地,盗窃工地的废旧钢材1540斤,随后,赵某甲盗窃所得钢材154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程龙分得560元,赵某甲分得440元,赵某乙分得54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40元。
2.2020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程龙、赵某甲驾车到桐梓县夜郎镇茶台村正习高速十五段工地,盗窃废旧钢材400余斤,赵某甲将盗窃所得钢材以4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获利400余元,二人各分得200余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9月21日晚上、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程龙、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分两次到桐梓县夜郎镇茶台村正习高速十五段工地实施盗窃,共窃得废旧钢材1660斤,后将盗窃所得钢材以166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获利金额程龙修补车胎花费560元,另分得300元,赵某甲分得390元,赵某乙分得41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0元。
以上被盗赃物未追回,被告人赵某甲、程龙于2020年9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龙、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龙、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龙、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程龙、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余 航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程龙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18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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