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147号
被告人程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宅。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3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文成县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2014年8月18日、2016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8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程龙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通过爬窗进入**公司,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公司前台抽屉内的一台ipad pro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程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程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前科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程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龙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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