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程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龙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程龙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烟酒店内睡觉的过程中,将张某某放在该店收银箱子内的1980余元人民币盗走,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龙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龙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判处程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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