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程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程龙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甜约网咖58号机位,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该机位桌面上的一台黑色VIVO X30手机盗走,涉案手机未起获。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10元(以下币种同)。
被告人程龙于2020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被转卖后的部分赃款400元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信息、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开群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程龙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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