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98号
被告人税浩南,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预谋盗窃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2号中信银行门口,由王永京望风、税浩南使用螺丝刀敲碎被害人钟某某(男,35岁)停在此处的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茅台酒两箱及现金1万余元。同日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京作用相对较小、分赃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税浩南、王永京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被盗物品部分追回;
5.扣押在案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6.《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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