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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稽复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嵇复春,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嵇复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复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嵇复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嵇复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嵇复春在无锡市新吴区雪梅路与沪宁高速交汇处往东南方向50米高速涵洞北侧树林内,使用自制钻孔工具,对正在使用的苏南成品油江南干线管道(位于WS-009 304+220和WS-010 304+990间管道)进行打孔私接阀门,盗取输油管道内成品油。后嵇复春将上述成品油约290升,以每升人民币3元至4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某等人,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

2020年3月17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市新吴区雪梅路和沪宁高速交汇处往东南方向50米处沪宁高速涵洞下及涵洞外围小树林内扣押到白色塑料桶11个、铁质油桶5个。经称量,桶内成品油总计991.57升,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嵇复春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8日至20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南京输油处对输油管道漏点采取抢修堵漏等修复措施,产生费用为人民币2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南京输油处提供的管道内油品情况、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表、输油管道线路图、工程结算核定单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嵇复春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证人田某某、龚某某、被告人嵇复春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复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复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 颖

   检察官助理 邱 洁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嵇复春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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