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穆伟丹,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现无经常居住地。因犯惯骗罪,于1993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伟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伟丹于2020年7月间,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48号,向被害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煤炭大厦员工身份,以能为陈某甲丈夫介绍工作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共计5000元。
同年9月4日,陈某甲将穆伟丹约至东城区雍和宫大街201号后报警,穆伟丹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抓获。赃款已挥霍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伟丹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伟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伟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伟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伟丹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蓉蓉
检察官助理:韩 晖
2020年1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穆伟丹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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