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穆大宝,曾用名穆宝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告人穆大宝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穆大宝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穆大宝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1********,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学院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江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穆大宝、董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虚构翼支付软件刷单套现等的虚假事实,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好处费等,由姚某某哄骗邵某某、卢某甲等十二余名被害人通过手机店办理捷信分期贷款,后将所得贷款共计99538.89元予以占有并瓜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8828.59元(贷款本金10000元,还款1171.41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7981.72元(贷款本金9700元,还款1718.28元)。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613.68元(贷款本金9968元,还款2354.32元)。
4.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8819.06元(贷款本金10000元,还款1180.94元)。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047.65元(贷款本金10000元,已还款2952.35元)。
6.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7613.68元(贷款本金9968元,已还款2354.32元)。
7.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8119.96元(贷款本金9868元,已还款1748.04元)。
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873.09元(贷款本金9568元,已还款1694.91元)。
9.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790.84元(贷款本金9968元,已还款1177.16元)。
10.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8790.84元(贷款本金9968元,已还款1177.16元)。
1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8790.84元(贷款本金9968元,已还款1177.16元)。
12.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9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贷款合同、下款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戊、陆某某、郭某某、卢某乙、谭某某、尹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卢某甲、林某某、杨某某、王某丁等陈述;
4.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穆大宝、姚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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