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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孝林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29号

被告人穆孝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孝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穆孝林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万年路169号重庆两江公交公司维修分公司人和分厂一号门外露天茶馆旁,采取用石头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B****轿车副驾驶位上腰包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穆孝林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兴支路44号邻家食堂,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的一个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7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穆孝林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穆孝林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孝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孝林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穆孝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穆孝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穆孝林逮捕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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