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87号
被告人穆守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67********,汉族,专科文化,2011年8月22日任砀山县**镇**村委会**至今。住砀山县**镇**村**组。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汉族,小学,农民,住砀山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4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守文、王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5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济祁高速砀山段开工建设时,占用了**村穆**村和**村两村的土地和地面附属物。被告人穆守文在任**村**期间,负责协助**镇政府开展高速征地补偿工作。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穆守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个人或者伙同王某某虚报套取20笔济祁高速公路征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并据为己有。
1.2012年7、8月份,济祁高速主干道建设时,被告人穆守文以其母亲朱某某、妻子焦某某和本村村民李某甲三人的名义分别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22103.15元、770元和20540元。
2.2012年7、8月份,济祁高速主干道建设时,被告人穆守文以其本人名义虚报0.5574亩土地,套取补偿款20568.06元;以其家属焦某某名义虚报1.196亩土地,套取补偿款44132.40元补偿款;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身份资料,以王某某名义虚报1.1975亩土地,套取补偿款44187.75元。
3.2012年年底,济祁高速2-4取土坑建设时,被告人穆守文以其本人、妻子焦某某、大哥穆某甲的名义分别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1600元、2642元和3245元;以村民李某乙的名义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4736元;以村民李某丙的名义分别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8762元、4664元;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身份资料,以王某某和王某某的女儿周某某的名义分别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7305元和5250元。
4.2012年年底,济祁高速2-4取土坑建设时,被告人穆守文以村民李某丙的名义虚报1.32亩土地,套取土地补偿款48708元;以村民李某乙的名义虚报1.32亩土地,套取土地补偿款48708元;以穆守启的名义虚报1.71亩土地,套取土地补偿款63099元;经事先与王某某商量,以王某某的名义虚报1.72亩土地,套取土地补偿款63468元。
5.2012年年底,济祁高速黄河故道取土坑建设时,被告人穆守文以其母亲朱某某的名义虚报套取地面附属物补偿款6650元。
6.2012年年底,济祁高速便道附属物清理时,被告人穆守文以村民李某丙的名义虚报套取坟棺附属物补偿款782元。
被告人穆守文个人虚报套取的16笔补偿款301709.61元下拨后,付给漏报户石某某,郭某甲,许某甲,许某乙,李某丁,徐某某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82442元;付李某戊主干道附属物补偿款5445元、穆某乙3000元、李某己2000元和付**村美好乡村建设石子、沙子款31496.38元,剩余的177326.23元被穆守文据为己有。其中用于其母亲看病和生活使用22103.15元,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155223.08元。
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的女儿周某某的名义虚报的4笔补偿款120210.75元,王某某领取后交给**村**郭某乙70773元用于**村的美好乡村建设,剩余49437.75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生意经营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镇委员会文件、补偿款发放花名册等书证;
2.朱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穆守文、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守文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高速征地补偿工作之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吞济祁高速公路征地和附属物补偿款226763.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与穆守文共同预谋侵吞国家高速补偿款49437.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海
2014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穆守文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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