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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宏生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穆宏生,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下岗工人,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4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宏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9日上午,在成县**镇**村**社,被害人杨某某与邻居杜某甲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杨某某追打杜某甲未果。杜某甲亲戚将杜某甲被追打一事告知杜某甲的亲属杜某乙、张某甲、佘某甲、佘某乙,后佘某乙将此事电话告知其朋友唐某某、许某某(已判刑),并请其前去劝架。唐某某叫马某某、丁某某及被告人穆宏生,由马某某驾车将该三人拉到**社,许某某驾车拉刘某甲赶往**途中在成县**门口附近偶遇赵某某(已判刑)、蒋某某,赵某某联系时任其女友的南某某,南某某又叫上其同学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乙(该四人另案处理),刘某乙、分别乘坐赵某某、许某某的车一起到了**。

到**后,丁某某借故离开,南某某、刘某乙留在车上。唐某某、刘某甲、许某某、赵某某、穆宏生、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等人步行到杨某某家附近遇见上厕所的镡某某,唐某某让镡某某把杨某某叫一下,镡不叫,遂发生口角。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乙便拣碎砖块掷打镡某某,未打上,砸在了杨某某家房上。杨某某便持铁锨出屋叫骂,唐某某先劝杨某某,后被刘某甲将杨某某劝回屋内。此时许某某、赵某某等人走到杨某某家院旁,杨某某从屋内再次出来,与许某某交谈,交谈过程中许某某朝杨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乙便围住杨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刘某甲见状上前劝解,此时穆宏生手持砖头朝杨某某头部击打一下,将杨某某头部打伤流血并倒地,许某某等人全部离开现场,杨某某受伤后当天到成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死亡。2005年12月28日,经甘肃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杨某某系******病理基础上,因头皮裂伤及情绪波动等因素诱发了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纪录证明、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宏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穆宏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穆宏生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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