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尚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穆尚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穆尚民与周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决)商议各自出资共同至浙江省杭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穆尚民及周某甲、张某某乘车至杭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至杭州后,被告人穆尚民及张某某分别给周某乙约900元、1800元钱让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甲持款至杭州市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三包共计20余克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穆尚民及周某甲、张某某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欲乘高铁返回泗阳,因害怕被查处,被告人穆尚民及周某甲、张某某乘坐张某某联系的物流车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至淮安市,后三人又乘坐“黑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携带至泗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穆尚民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尚民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尚民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洪亮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穆尚民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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