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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思晨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穆思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思晨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2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穆思晨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车辆从南伞运输毒品到达昆明,在昆明**收费站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体内毒品海洛因净重377.9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77.90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思晨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思晨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思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非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穆思晨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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