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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文林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穆文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日涉嫌诈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文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文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穆文林谎称其认识人,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信任,以帮助马某某等人办理廉租房、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某等十五人现金人民币共计8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穆文林向部分被害人退回被骗现金共计11400元。

1.2015年3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100元(已退回10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3500元(已退回1500元)。

3.2016年初,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满某某现金3000元(已退回1000元)。

4.2016年初,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000元(已退回500元)。

5.2016年夏季,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5000元。

6.2016年5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现金6000元(其中4000元由被害人马启兰垫付)。

7.2016年6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现金6200元(已退回1400元)。

8.2016年7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丙现金6200元。

9.2016年7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丁现金6200元(其中4200元由被害人马某某垫付)。

10.2016年8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戊现金13200元。

11.2016年9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己现金6200元(已退回1000元)。

12.2016年11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000元(已退回1000元)。

13.2017年4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庚现金9500元。

14.2017年5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明某某现金7000元。

15.2017年9月,被告人穆文林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000元(已退回4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15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文林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文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穆文林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视频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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