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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姜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住雅安市雨城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穆某某自家房屋被国家征地拆迁。在拆迁赔偿的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赔偿,穆某某邀约被告人姜某某共同虚构二人结婚的事实,并利用姜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和照片以张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假证,向雨城区拆迁征地办公室提供了虚假户口本、结婚证件及离婚证件,致使拆迁工作组将张某某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员, 并以此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骗取了国家征地拆迁赔偿款35000元。2018年7月, 政府选房工作组在审核张某某拆迁安置的置换安置房35平方(价值人民币189000元)时,发现异常,遂将张某某的人口安置资格取消。因取消了人口安置,当时安置张某某砖木房屋抵扣面积35个平方按照相关政策应以每个平方740元共计25900元给予补偿,折抵之前穆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已领取的35000元,穆某某共退还了国家9100 元。

2018年12月5日、12月6日,雨城区大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穆某某、姜某某,二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诈骗中,被告人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对被告穆某某、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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