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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杨某乙等8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景颇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甲1,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坝。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又名:赵某丙2,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2********,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村民小组**号,捕前住腾冲市**房**栋**单元**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腾冲市**房**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又名:杨某乙1,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腾冲市**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杨某甲、穆某某、杨某丙、杨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7月29日至8月29日、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尚某某联系他人组织20余名缅籍人员先后入境,之后汇合到盈江县**乡*家廉租房并伺机转运至福建务工。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甲,由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车牌为云******银色微型车、被告人赵某丙驾驶车牌为云******白色微型车、被告人赵某乙驾驶车牌为云******灰色微型车拉运被告人尚某某组织的缅籍人员从盈江县**乡出发,绕关避卡沿小路途径**岭岗、**塘后到达腾冲市**公寓入住。

2020年3月23日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杭瑞高速G56保山市**坝天桥下将被告人穆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抓获,当场查获穆某某驾驶的云******红色轿车及运载的5名缅籍人员、黑色VIVO牌直板触摸屏手机(号码:1808750****)一部、车辆行驶证一本。查获杨某丙驾驶的车牌为云******白色越野车及运载的7名缅籍人员、蓝色华为牌直板触屏手机(号码:1536894****)一部、车辆行驶证一本。查获杨某乙驾驶的车牌为云******的白色越野车及运载的8名缅籍人员、蓝色OPPO牌直板触屏手机(号码:1778752****)一部、车辆行驶证一本。经查证,查获的缅籍人员系被告人杨某甲联系被告人穆某某,由被告人穆某某、杨某丙、杨某乙从腾冲市**公寓运输至保山市**坝服务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杨某甲、穆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杨某甲、穆某某、杨某丙、杨某乙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罗飞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杨某甲、穆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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