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文德乡穆台北村**号,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于2019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住蠡县**镇**村**号,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于2019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住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住蠡县**镇**村**号,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于2019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查重报,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了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穆某某,商定在被告人穆某某位于曲阳县文德镇申台北村的“曲阳**雕塑有限公司”内搭建厂房用硫酸、甲酸等化学原料加入清水洗皮子,后被告人穆某某建设厂房并购买用于洗皮子的转鼓等设备。自2019年10月1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雇佣工人,在该厂房内洗皮子,并将含有废酸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外的渗坑内。经河北金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渗坑内废水进行检测,PH值为3.23无量纲,属于强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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