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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赵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别名:王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院**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盛军,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黄剑华、罗学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上述七名被告人,听取了七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王某戊与被告人穆某某、王某丙、王某甲、潘某某、冯某某等人,因投资“链游国际”虚拟货币投资款一事,发生纠纷。2019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在进行调解无果后,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派出所门口,跟随被害人王某戊至本市武东收费站附近,向王某戊索要投资款,双方发生争执。当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冯某某、潘某某通过微信群,接到信息后,驾车赶至本市武东收费站附近路边,与被告人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一起,向被害人王某戊继续索要投资款,同时,上述被告人对王某戊实施威逼、推打等手段,将其带离现场,并于当日23时许,将被害人王某戊带至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喜年中心805房间内,继续索要投资款,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被害人王某戊予以解救,并抓获上述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就诊病历、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言词证据: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人熊某某、廖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613****;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109****;

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711****;

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606****;

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226****;

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58****;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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