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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

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本市奉贤区**镇**KTV唱歌,期间穆某某、陈某甲二人在KTV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富某某发生口角,由于双方友人劝阻遂平息。后被害人富某某与友人离开KTV,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跟随至底楼的**广场,与富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并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富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富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穆某某等3人发生冲突后被殴打的事实,上述事实另有证人马某某、尤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予以佐证。

2.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富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3.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凌建

2020年4月30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额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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