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冀******轻型货车沿冠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自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过路口的梁堂镇***村村民李某印相撞,冀******货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前侧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印死亡。经认定,穆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穆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等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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