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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74********,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豫G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3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乡**村南交叉路口时,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感染及昏迷致脏器衰竭死亡。2020年7月25日,穆某某家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穆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照片

 2、书证:

被告人穆某某的人口信息证明、睢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抓获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条、谅解书、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豫法医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12-1号

(睢)公(刑)鉴( 法医病理)字【2020】5号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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