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杨凌示范区**路**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陕V*****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园西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穆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笑鹤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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