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 150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上系自报)。2018年12月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R9****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至我市南头镇**北路高速路口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粤TT****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穆某某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5.9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向被害人任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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