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本市城北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00许,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魏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油小区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穆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振华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城西区。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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