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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棋千线华友机械厂院内驶出,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棋千线华友机械厂门前,时因醉酒驶入华友机械厂门前路边的花坛内,随后路人报警。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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