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汝阳县滨河****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小店镇小店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穆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的涉案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证言;4.被告人穆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振华
检察官助理:党俊晓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滨河****号楼*单元****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