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0时56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福永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从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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