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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7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汉族,群众,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11231982********,驾驶证号码为2311231982********,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委**栋**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寓**,自由职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道**路交界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轨迹信息等;2.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4.视听材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1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穆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30849****,担保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390290****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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