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3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绕城高速**收费站外广场准备进入高速公路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穆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43.61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10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