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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穆俊亚男, 197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90903301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住河南省淅川县纬五路西雅图酒店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19年1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俊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穆俊亚与张雷、万荆淅等人在淅川县新建路花溪火锅店吃饭并饮酒,酒后穆俊亚从饭店出发,沿三环路步行至南阳路,驾驶停放在南阳路农村信用联社门口的豫RJ1078机动车辆向淅川县纬五路西雅图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纬五路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穆俊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俊亚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雷、万荆淅等人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俊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2019年56

附:

1.被告人穆俊亚现取保候审在家(13409271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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