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地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2019年6月4日因醉酒驾驶被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十八站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八站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穆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十八站林业地区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振兴路南侧时,致十八站居民李某某的轿车被剐蹭,穆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李某某电话报警,十八站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在二区将穆某某抓获。经鉴定,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被告人穆某某的户籍证、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2020]毒司鉴字40号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他人车辆被剐蹭,且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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