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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3********,回族,初中文化,天津**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7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大直沽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直沽西路彩纳主题酒店前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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