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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4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平度市**镇**村**路处,与沿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代某某相撞,造成车损坏,代某某受伤。对案发日提取的穆某某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175.2mg/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穆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穆某某赔偿代某某人民币3万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案件的发破案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穆某某身份、驾驶资格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调解协议书证实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2.证人证人:证人穆某甲、王某某证实穆某某在平度市**镇**村穆某甲家喝酒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路边行走时被从后面驶来的轿车撞伤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倒一名行人发生事故的事实;5.鉴定意见:(1)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mg/ml,(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鲁******小型轿车性能符合标准;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持C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检察官助理:王雪山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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