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榜头镇上墘社区永昌西路文献生活便利店门前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穆某某2020年09月13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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