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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户。2012年12月28日因酒后驾车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长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安路口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经电话通知,穆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城阳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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