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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现住此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因脚部受伤前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医院治疗,期间无故对医生齐某某进行殴打,对医院值班护工杨某某进行推搡。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醉酒状态的某某某带回至所内进行约束,期间穆某某辱骂办案民警,并踢踹民警赵某某,造成赵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七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书证:就诊资料、警察证复印件等;6.视听资料:执法通录像、监控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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