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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4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7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 年10 月1 日2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季景沁园小区8号楼门前,酒后与其女友争吵扰民,后小区保安报警。在民警现场调解过程中,穆某某踢踹执法民警韩某某,致其“双大腿、右踝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穆某某现已取得民警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园**号楼**室。

2.预审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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