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6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排**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穆某某将其陕A****5号车分别停放在本市未央区**小区地下车库、**辅道与**路交叉口附近,在车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1日,穆某某被抓获。经检测,穆某某、代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微信截图、指定管辖函等;
2.证人代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穆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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