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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2007年1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穆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穆某某仍在遵义市区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220324030********,户名:穆某某)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0071100********,户名:穆某某),后穆某某在其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的家中将上述两张银行卡贩卖给一名叫叶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1000元。经查,穆某某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被用于“广西省全州县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阳西县谭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西宁市城东区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昆明市呈贡区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无锡市梁溪区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深圳市宝安区文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龙岗市段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贵州省金沙县时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转移账款。穆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4008036.42元,穆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331470.92元,上述款项合计6339507.34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21日,穆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非法获利的1000元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报案立案决定书及笔录、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向犯罪分子贩卖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穆某某有犯罪前科,又实施犯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512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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