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咸阳市**市人,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6时许,在被告人穆某某家门口,被告人穆某某与裴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穆某某从腰间拿出一切面刀砍在裴某某面部,致使裴某某面部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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