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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晚23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被告人穆某某与苏某某、刘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及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殴打,在互殴过程中穆某某使用锐器将吴某某胸部划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某遭他人持械致伤,致胸部软组织创遗留瘢痕,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于某某、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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