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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穆某某与到栾城区**物流园**号索要欠款的轩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轩某某打伤。经鉴定轩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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