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熊某某的老公梁某某在博罗县**镇**村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双方持水泥块对峙。熊某某见状遂上前劝阻,被穆某某推到在地,致使右手受伤。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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