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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1********,回族,中专文化,天津市**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村**里**号楼**号。2011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至2019年10月30日1时许,因婚姻家庭琐事,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津J****7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跟随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津M****0号黑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北辰区、西青区等地的道路上持续行驶。2019年10月30日1时16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哈弗轿车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大明道华峰楼旁小路时,因前方道路受阻而停车,被害人王某某将比亚迪轿车停在被告人穆某某车辆后方,随后被告人穆某某采取加速倒车的方式,使用哈弗轿车尾部多次撞击比亚迪牌小轿车前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告人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鉴定,被撞比亚迪牌轿车损失共计27516元。津J****7号白色比亚迪牌轿车为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张某某共同所有,现被告人穆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车辆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刘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四张。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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